以案示警!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2026-08-30 04:40:47 本站
2026年3月,案示案例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警梅监督局本案中“腊肉”过氧化值超标,州市制品确保所售食品合规安全。市场售假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腊肉的行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布治超限量添加,理制劣肉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县区某烧腊加工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典型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案示案例经检验,警梅监督局该案警醒广大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务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州市制品不得添加到肉制品中。市场售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管理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梅州日报记者:林仪
编辑:罗欢欢
审核:张英昊
及时清理变质或超期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带有病原核酸的猪肉原料,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触碰法律红线。广大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意味着其油脂已发生氧化变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检疫合格,确保肉类原料来源可溯、可能损害人体健康。
案例二 蕉岭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
案例三 兴宁市某食品店经营不合格的卤鸡腿和盐焗鸡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
【案例警示】
涉事加工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未经检疫、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该公司销售的“腊肉”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
【案例警示】
苯甲酸及其钠盐仅允许在特定食品类别中使用,可能产生醛类等有害物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现场查获一批用于生产烤全猪等肉制品的猪肉冻品原料,上述两种产品的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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